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5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维高与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高,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赵维高,男,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吴朝洪,局长。梓潼县人民法院(2006)梓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维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85014.26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4800元;(三)执行费982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梓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