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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谢立明与段山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明,段山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6民初487号原告谢立明,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段山岭,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谢立明与被告段山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廷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山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立明诉称,2015年8月15日,被告段山岭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收到条各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段山岭借故不还。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段山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8月15,被告段山岭在原告谢立明处借款现金3万元,被告为���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收条一份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段山岭向原告谢立明借款3万元,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段山岭却未依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段山岭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理由正当、事实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山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谢立明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段山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