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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海艳诉申请执行绵阳高新区三六一度体育用品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艳,绵阳高新区三六一度体育用品店,李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三六一度体育用品店。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负责人李丽明,总经理。第三人李丽明,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8日,住绵阳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艳诉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三六一度体育用品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丽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丽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李丽明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海艳清偿债务15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福林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