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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行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与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子涵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25号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子涵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复查认为,张杰系你单位所属宁煤石沟驿技改行人井石门等工程项目部的炊事员,且在单位食宿。发生事故的211国道西侧为你单位的项目部及工作区,东侧为生活区,事发当日,张杰从西侧返回东侧横穿211国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你单位承担张杰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根据你单位提交的在卷证据,不能否定张杰是因工作原因往来于211国道两侧。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单位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