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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2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9月初6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被告脾气暴躁,打骂原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令原告难忍受的是,被告对家庭事情不闻不问,完全不尽家庭义务,现两人已分居生活达6年之久。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两个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韩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农历9月初6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男孩名韩佳林,2008年1月8日生,女孩名韩甜甜,2005年8月7日生,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现原告以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打骂原告,且被告完全不尽家庭义务,现两人已分居生活达6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举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 陪 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周杨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