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缪某甲、缪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甲,缪某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甲,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某乙,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怡,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南昌县东新创业沙石经营部与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轨道板场签订了碎石采购合同,程某某(已判刑)于同年4月2日与南昌县东新创业沙石经营部签订了运输合同。为此,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缪家八房搬运队成员阻拦程某某送料进场。同年4月3日,程某某安排两辆后八轮准备送两车碎石进场,并叫了曾某某、胡某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护送。当晚七时许,当两辆装有碎石的后八轮车开到工地上准备过磅时,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伙同缪某丁、缪某丙(均已判刑)等人手持鱼叉、铁棍等凶器予以阻拦,与程某某叫过来的胡某某等二十余人持铁棍相互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参与斗殴的胡某某被对方杀伤,程某某一方的三辆汽车被对方砸坏。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乙级。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三辆被砸坏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64271元。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石埠镇缪家八房搬运队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8000元。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程某某、缪某丁、缪圣强、缪某丙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姜某某、曾某某、缪某一、缪某二、缪某三、陈蔚珙、陈某某、缪某、缪某四、缪某五、熊某某、魏某的证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鉴定,合作协议、转让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采购合同,(2014)新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赔偿协议、谅解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缪某乙伙同同案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对方达成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缪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智审 判 员 李 宜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