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董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916号原告张丽红。被告董飞(曾用名董托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董飞名下在鱼台县宏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鱼台县军城煤业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或相同数额的银行存款2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飞的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