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速佳广告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速佳广告有限公司,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速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新珠海路1004号第五层之三B。法定代表人黄苑娥。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六路2号。法定代表人齐建华。本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粤04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速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新珠海路1004号第五层之三B。法定代表人黄苑娥。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新青六路2号。法定代表人齐建华。本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润逸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烈毅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李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