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0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建松与张秀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松,张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080-1号原告吴建松,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秀梅,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松与被告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吴建松名下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建松与被告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秀梅偿还原告吴建松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吴建松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担保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吴建松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5幢1201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永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洁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