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东洲与姚团结、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洲,姚团结,李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53号原告李东洲,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姚团结,男,成年。被告李小艳,女,成年。原告李东洲诉被告姚团结、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团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洲撤回对被告姚团结的起诉。审判员 徐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