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凤海诉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风海,孙俭君,尤慧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366号原告魏风海,男。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艳杰,女。被告孙俭君,男(未出庭)。被告尤慧娟,女,45岁,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丰宝村(未出庭)。原告魏风海诉被告孙俭君、尤慧娟拖欠材料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俭君、尤慧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风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份,被告因扩建和改建房屋,于是在我处赊购了各种材料,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我材料款2097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月1日前付清,可是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总是一拖再拖,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俭君、尤慧娟给付材料款209,700.00元及利息10,946.00元,合计人民币220,646.00元整,以及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魏风海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孙俭君于2015年11月2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据二、被告孙俭君于2015年11月18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因被告孙俭君、尤慧娟未出庭质证,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孙俭君、尤慧娟未出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俭君和被告尤慧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份,被告孙俭君因扩建改建房屋在原告处赊欠了各种材料,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孙俭君尚欠原告材料款2097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俭君、尤慧娟给付材料款209,700.00元及利息10,946.00元,合计人民币220,646.00元,以及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孙俭君理应积极偿还拖欠材料款209,700.00元,此笔欠款系被告孙俭君与尤慧娟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因欠据上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被告孙俭君、尤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魏风海材料款220,646.00元。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被告孙俭君、尤慧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鹤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