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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12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来阳,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