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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郝利山等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郝利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复1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瑞英,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敏,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郝利山。申请复议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法院)(2015)东执罚字第405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桥东法院认为,该院在执行郝利山与渤海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渤海保险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申请复议人渤海保险公司称,本公司已履行了仲裁调解书的义务,郝利山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错误提出执行申请,致使法院做出错误决定。1、申请复议人在一年前早已按照约定安排郝利山从事查勘工作,已履行仲裁协议为郝利山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利山申请执行没有事实依据。2、郝利山隐瞒了“妥善安置工作后已按时发放工资和享有为其缴纳各种保险等待遇”的真相。申请复议人为郝利山安排工作后,工资按月发放,各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按规定如期缴纳。其不顾事实,违反事实真相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3、申请执行人隐瞒了“仲裁调解协议是依据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真相。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仲裁庭于2014年2月21日开庭审理间,申请复议人与石家庄诺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石家庄诺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与郝利山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复议人与郝利山在仲裁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有关对郝利山进行安置的内容,依据的就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郝利山隐瞒了仲裁调解协议依据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综上,郝利山不顾申请复议人已履行仲裁协议义务的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法院做出错误决定。请贵院依法核实相关事实,撤销桥东法院(2015)东执罚字第405号罚款决定书。本院经听证审查查明,郝利山与渤海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邢市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6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一、申请人郝利山回被申请人渤海保险公司暂从事前线销售工作,待总公司客服间接按理赔成本检查完毕、客服可以进人之后,可继续从事理赔查勘工作,但不再担任客服经理一职。二……。该仲裁生效后,郝利山申请执行。桥东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渤海保险公司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2015年8月28日,渤海保险公司就该公司与郝利山仲裁一案的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桥东法院作了情况说明并提供了相关履行的证据,主张该公司已履行了仲裁协议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0日,桥东法院以渤海保险公司在签收指定行为通知后,拒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作出(2015)东执罚字第405号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渤海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另查明,渤海保险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就本案执行向桥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桥东法院已受理。本院认为,桥东法院向被执行人渤海保险公司送达责令履行指定通知书后,该公司遂主张已履行了仲裁协议确定的义务,并向该院作了书面情况说明,提供了相关证据。桥东法院应对该公司主张及是否真实履行了仲裁协议确定的义务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作出书面回复,或引导其走执行异议程序。桥东法院在对该公司履行仲裁确定的义务真实情况作出认定前,即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公司已就履行仲裁执行一案向该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该院已立案。该院应对该公司履行仲裁确定义务情况作出认定后,视情处理。据此,桥东法院作出(2015)东执罚字第405号决定,属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罚字第405号罚款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志尧审判员  王吉成审判员  范茂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