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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玉涛与张作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涛,张作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3号原告安玉涛。委托代理人冯文超,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作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涛诉被告张作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玉涛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作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玉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作诗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涛撤回对被告张作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玉涛负担。审判员  王小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