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玉涛与张作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涛,张作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3号原告安玉涛。委托代理人冯文超,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作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涛诉被告张作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玉涛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作诗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玉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作诗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涛撤回对被告张作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玉涛负担。审判员 王小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