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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丁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琴,丁祥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404号原告:李素琴,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祥华,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李素琴诉被告丁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素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伟承担。审判员  王爱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枢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