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甘元兵与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甘元兵与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3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元兵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旭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