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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周士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620号原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绥化市。被告周某某,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胜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