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艳玲与周士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620号原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绥化市。被告周某某,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胜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