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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家平、林宝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平,林宝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786号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被告徐家平,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宝元,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家平、林宝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家平、林宝元已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