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金发与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发,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758号原告胡金发,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国、李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宋涛,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峰杰,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韩光聚,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婷,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占强,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发诉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发撤回对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金发承担。审 判 长 王 军 琦审 判 员 王 珍 霞人民陪审员 张 瑞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艳晓(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