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张碧云、罗广亮、陈建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陈建吓,张碧云,罗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负责人张剑。被执行人陈建吓。被执行人张碧云。被执行人罗广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吓。张碧云。罗广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6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