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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一萱与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萱,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刘一萱,女,汉族,1975年8月3日生,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光龙,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一萱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67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34568元以及交付有关材料。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4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7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