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虹霖与覃洪、邓宗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虹霖,覃洪,邓宗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144号原告杜虹霖,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唐晓梅,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洪,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邓宗缇,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虹霖与被告覃洪、邓宗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虹霖接到本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叶嗣勇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杜虹霖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