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夏风林苏果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夏风林苏果便民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2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夏风林苏果便民店,经营者夏风林。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夏风林苏果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夏风林苏果便民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