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樊群章与马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群章,马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87号原告樊群章,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世军,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群章与被告马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群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群章撤回起诉。诉讼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樊群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