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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8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和顺园东二环二段224号。经营者张成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