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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成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成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1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法定代表人:孙振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文亮,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安成根,男,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朝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成根应于2016年3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兰考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47012元,并承担诉讼费3246元,但被执行人安成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成根的银行存款1502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林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