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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德有与李和、许英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有,李和,许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有。被执行人李和。被执行人许英君。张德有与李和、许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9)中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