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恒与姜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恒,姜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恒,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国玉,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国玉在哈拉卜吐村委会有土地租赁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姜国玉的土地租赁租金玖佰零陆元整(¥906.00元)予以扣留,至扣清壹万叁仟零玖拾伍元整(¥13095.00元)时止。二、此款由申请人王恒凭本人身份证和执行裁定书每年支取一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