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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字第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茅梅与尤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茅梅,尤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字第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茅梅。被执行人尤建国。刘茅梅与尤建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的(2009)相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原告尤建国与被告刘茅梅离婚;二、原告尤建国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刘茅梅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原告定于2009年12月底前归还被告10000元,自2010年起至2015年每年各返还被告20000元,每年的付款均于当年12月底前一次性履行;三、双方至此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原告尤建国负担。由于尤建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权利人刘茅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尤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遭退信,退信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原写地址不详、拒接。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尤建国在本院共共涉及案件四件,分别为(2013)相执字第0919号、(2014)相执字第1734号、(2015)相执字第0134号、(2016)苏0507执字182号。本院曾于2015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尤建国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但被执行人在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能履行,致使本院的(2013)相执字第0919号、(2014)相执字第1734号、(2015)相执字第0134号等三件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另查,据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克固定工作,亦无收入来源,其名下仅有一套面积为51.9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尤建国名下财产情况,但未能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查询材料等佐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也不知道被执行人名下有无其他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09)相民一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喆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