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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和县信运星广告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信运星广告有限公司,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4号原告:和县信运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2016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和县信运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公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