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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2003年2月25日生,住开原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55年6月6曰生,汉族,现住开原市(系王某的奶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2004年l0月13日生,朝鲜族,住开原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0年7月15日生,蒙古族,现住开原市,系金某某母亲。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金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7日17时许,在老城西大街王祎虹家门口,原告和被告金某某、王祎虹一起玩五步僵尸的游戏,在原告王某跳到金某某身边时候,被告金某某伸脚把原告绊倒,造成原告左眼磕了一个口子出血、嘴也出血,后被告金某某的家长带原告去开原市人民医院把眼睛处缝了三针。因原告牙齿被磕掉一半,被告家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两个孩子在玩也不是打架,双方都应该有责任,我们不应负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我承担这10000元我不同意,我同意承担2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7时许,在老城西大街王祎虹家门口,原告王某和被告金某某、王祎虹一起玩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原告王某在与被告金某某有身体接触后摔倒并导致头部磕在路边花池子沿上造成王某左侧眼睛上磕出口子及门牙磕掉半拉。后被告金某某的家长带原告王某去开原市人民医院及齿科门诊把眼睛处伤口缝及门牙修复并支出医疗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与被告金某某做游戏过程中,造成门牙断裂的事实双方无争议,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后续镶牙费用10000元,其主张该数额的依据系其到口腔医院经过咨询所估计的费用。在庭审过程中,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对原告镶牙的费用进行客观的鉴定,但原、被告均予以否决。庭审后原告又主张镶牙费用需20000元,法庭再次询问原告是否就该费用进行鉴定,原告还是不同意。鉴于原告目前对其主张镶牙需多钱能够达到使原告王某的门牙恢复正常的功能与美观的客观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以支持,可待将来实际发生时再予以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判决称,上诉人被金某某绊倒是他故意的,金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需要对上诉人镶牙费用进行鉴定,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合理的费用。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做游戏过程中,造成王某门牙断裂的事实双方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给付上诉人镶牙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从实体上剥夺了上诉人请求赔偿的胜诉权。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上诉人王某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