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臧某某、黄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常某某,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臧某某,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07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臧某某。被执行人臧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于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常某某、臧某某、臧某某、黄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常某某、臧某某、臧某某、黄某某、郭某某没有其他银行存款,虽然有房产但目前开发商连大证都没有办理,只是有预登记,车辆已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