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文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漳州市龙文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思佳、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闽E×××××号轻型自卸货车沿榜山镇南苑村村道由锦溪社方向往省道西港线方向行驶至南苑村忠厚社路段时,遇同向由林某乙驾驶的无牌号二轮自动自行车(后载周某乙),闽E×××××轻型自卸货车右侧前轮与无牌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前侧发生刮擦,造成周某乙当场死亡及林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事故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榜山派出所民警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毁即时死亡。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周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一次性补偿周某乙近亲属10万元;因本事故应得的赔偿项目款项,由周某乙的近亲属向肇事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主体索赔领取;周某乙近亲属对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人林某甲、许某、周某甲、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对被告人黄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综合评判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报告等,对被告人黄某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黄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