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商初字第2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张士祥、徐巧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张士祥,徐巧玲,张士兴,张彦霞,张传江,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商初字第209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负责人徐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鲁红艳,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士祥,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巧玲,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士祥之妻,住址同上。被告张士兴,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彦霞,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士兴之妻,住址同上。被告张传江,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春红,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传江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聊东商初字第20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士祥、徐巧玲、张士兴、张彦霞、张传江、张春红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明、张盈盈、张正伟、王海啸、张正雷、田风平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