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赛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丽风(李利风、李丽峰)申请执行王剑飞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风,王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风(曾用名李利风、李丽峰),女。被执行人王剑飞,男。本院在执行李丽风申请执行王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王剑飞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赛执字第00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云 峰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