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路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126号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崇信县祥和路。法定代表人姚鹏,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钰,系该联社锦屏信用分社主任。被告梁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路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减半收取665.00元,由原告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路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