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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黄跃发与付恒海承包吨煤成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发,付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跃发。委托代理人黄迎超。申请人付恒海。本院在执行付恒海与黄跃发承包吨煤成本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黄跃发所有的位于七台河市桃南街面积117平方米的房产一处,冻结了黄跃发及其妻子马桂荣在农行北兴支行的银行帐户。黄跃发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跃发称,其与付恒海承包吨煤成本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黄跃发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合计金额95,090.55元的债权证明,用来抵顶给付恒海88,506.42元的执行款。债权证明2001年就交给了法院,现在法院查封冻结其房产和银行帐户的行为,是重复执行行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和冻结,并终结执行。为支持其主张,黄跃发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农垦中级法院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一份。证明农垦中级法院于2003年10月给付恒海发放了债权凭证。2.刘恩泉的证明一份。证明刘恩泉欠黄跃发48,934元。3.接举生的证明一份。证明中心河乡企业公司欠黄跃发46,156.55元。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一份。证明黄跃发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申请。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付恒海与黄跃发承包吨煤成本合同纠纷一案中,黄跃发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债权证明,用来抵顶给付恒海的88,506.42元债务,这两笔债权经法院核查均为呆死帐,无法执行。因黄跃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申请,2003年10月29日本院向付恒海发放了债权凭证,并向其交待了权利义务。2013年10月12日付恒海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黄跃发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裁定查封了黄跃发位于七台河市桃南街的一处面积117平方米的房产,冻结了黄跃发及其妻子马桂荣在农行北兴支行的银行帐户。后经黄跃发申请,本院解除了对马桂荣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黄跃发虽然向法院提交了债权证明,用来抵顶执行款,但是其提供的债权法院无法执行。另外,本院向付恒海发放的债权凭证,足以证实,黄跃发并没有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查封被执行人黄跃发房产和冻结其银行帐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跃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加新审判员  孙 华审判员  孙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立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