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淑英与王非、薛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英,王非,薛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67号原告:马淑英。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非。被告:薛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与被告王非、薛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非、薛永华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非、薛永华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