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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淑英与王非、薛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英,王非,薛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67号原告:马淑英。委托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非。被告:薛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与被告王非、薛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非、薛永华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非、薛永华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