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恒舟与高朝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恒舟,高朝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018号原告魏恒舟,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高朝连,男,1965年3月2日生,6503021310,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恒舟诉被告高朝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魏恒舟负担。审判员 黄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