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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恒舟与高朝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恒舟,高朝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018号原告魏恒舟,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高朝连,男,1965年3月2日生,6503021310,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恒舟诉被告高朝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魏恒舟负担。审判员  黄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