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020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柯贵生。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黄延福、李剑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