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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020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柯贵生。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黄延福、李剑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