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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龚天俊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43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4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2009年6月2日因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同案人陈红(另案处��)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5队一无名商铺开设赌场,供赌客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参与赌博,以每盘抽水30元至50元的方式获利。同案人陈某雇请被告人龚某在上述赌场内派牌和抽水。2015年12月9日,公安民警查获了上述赌场,并抓了被告人龚某和多名参赌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被告人龚某坦白及有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江某、蔡某、王某、杨某的证言、对被告人龚某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的照片指认;证人朱某乙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9)花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赌资的照片指认;被告人龚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龚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龚某在涉案赌场内派牌和抽水,应相应惩处。被告人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2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丽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志敏胡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