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张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可,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可,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东,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张可因与被上诉人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可住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张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可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地在常熟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可住所地位于无锡市锡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张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