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883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7日,初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万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9日,中专文化,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