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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883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7日,初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万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9日,中专文化,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