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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结贵与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结贵,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民初138号原告王结贵。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原告王结贵与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结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结贵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在某网由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开办的某旗舰店购买了标示某牌真皮羽绒服4件,衣服产品合格证显示面料为绵羊皮,原告发现被告故意隐瞒该产品真实属性,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后经某公司检验,该产品面料为人造革,不符合国家皮革服装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398元,并支付四倍的赔偿金5592元和检测费500元。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王结贵将498元通过支付宝交易转入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4月13日,原告王结贵又将900元通过支付宝交易转入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账户。而原告王结贵提交的订单的收到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皮衣的收货人为梁天力。以上事实有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淘宝网订单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王结贵能够证明自己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了款项,但其提交的证据的收货人为梁天力,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上海端派服饰有限公司购买了某牌真皮羽绒服,并且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没有委托单位,送检样品也未得到合法确认,故原告王结贵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结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结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贵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