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浙江依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浙江依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财保2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永宁路1号。法人代表:王芝夏,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依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工业园区。法人代表:李法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依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依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缙云县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缙房权证字第号、A054号;土地使用权证:缙国用(2009)第080180001号、缙国用(2009)第080180002号】,保全金额为25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依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缙云县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缙房权证字第号、A054号;土地使用权证:缙国用(2009)第080180001号、缙国用(2009)第080180002号】,保全金额为25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