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第34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