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晨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晨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洪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晨希,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杭州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晨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杭州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