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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元阳供电有限公司与云南亚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阳供电有限公司,云南亚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5号申请执行人元阳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机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禄,该公司营销部副主任。被执行人云南亚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凤凰路1号富康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蔡演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坚,该公司元阳分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阳供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亚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55000元之后,双方当事人就滞纳金履行期限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滞纳金共计28947.55元。以上意见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云2528执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