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7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许志钢诉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钢,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254号原告许志钢,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常中,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33号院7号楼三层,注册号110108003280756。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颖,女。原告许志钢与被告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航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志钢的委托代理人谢常中,被告东进航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彦、侯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志钢诉称,我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东进航科公司,2015年7月21日被无故辞退。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进航科公司向我支付:1、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工资4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东进航科公司辩称,不同意许志钢的诉讼请求,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影响公司声誉,根据《员工手册》,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因为许志钢2015年7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未办理工作交接,工资暂缓发放。经审理查明,许志钢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东进航科公司,担任库管岗位工作,正常出勤至2015年7月21日,工资支付至2015年6月20日。关于月工资标准,许志钢主张每月4000元;东进航科公司则主张自2014年11月起许志钢的工资标准为3600元加浮动绩效奖金,该公司提交工资单予以证明,许志钢认可该工资单的真实性,其中显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实发工资为2532.40元至3906.42元不等,与许志钢提交的银行明细同期实发情况相一致。此外,双方认可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工资。关于许志钢2015年7月份工资,东进航科公司主张为3600元加奖金和餐补,扣除事假工资,代扣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实发为3242.02元;对于奖金和事假问题,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生产部奖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奖金办法》),其中规定:“将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总额的10%,作为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当月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和具体金额……考核等级以分数确定,最终转换为A、B、C、D四个等级……79-61分为等级C……绩效工资按60%发放。”该《奖金办法》有许志钢签字确认;2、7月《工艺技术员绩效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显示考核得分为70分,该《考核表》有许志钢签字确认;3、许志钢7月份请假单及考勤打卡记录,其中请假单显示许志钢2015年6月30日、7月9日、7月13日、7月17日各请事假半天,均有许志钢签字。4、2015年7月份工资单,显示工资总额为3600元,奖金240元(东进航科公司陈述根据当月考核结果绩效奖金发60%为240元),餐补180元,扣除事假245.45元,应付工资3774.55元,扣除养老保险206.80元、医疗保险80.56元、失业保险5.17元、公积金240元,实际发放3242.02元。对此,许志钢认可《考核表》真实性和《奖金办法》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7月份工资的扣款。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许志钢主张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言论,没有明确指向东进航科公司,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该公司系违法解除;东进航科公司则主张因许志钢发布不当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行为。为此,东进航科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载明因许志钢具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东进航科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手册》,其中规定“2.2.2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领导的指令要坚决服从,当认为其指令不妥时,可以向领导提出异议,当领导坚持原指令时,则必须服从……;2.2.9……员工之间亦应友好礼让;2.3.1员工在上岗时必须穿着符合公司着装要求、与其工作环境相协调的服装。……”。3、员工手册V4.0培训考核试卷、培训签到表,均有许志钢签字。4、(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74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740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庞改艳2015年7月17日发送给张毅、范明等人的标题为“分享两幅截图”邮件内容载明“各位领导、确实很抱歉,我今天情绪有点激动,这样难听的话很久没有亲眼看见了。行政部琐碎的事情确实很多,没有办法让每一个都满意……在这里我也表个态,工作上我会更加努力,争取下次不被骂的这么惨烈!只是特别遗憾,把郭姐也连累了。”该邮件的附件截图显示许志刚QQ空间引用庞改艳发布的通知后进行了评论,通知显示行政部-庞改艳“各部门同事:夏天天气炎热,公司所有人员穿衣打扮都请做到与公司的工作环境相协调,符合公司的整体氛围,公司禁止员工穿着无袖上衣、短裤、超膝盖以上的短裙……”等内容,评论显示“都尼玛快饿死了,还整这些没用的,你们闲的吗?可怎么形容你们呢!真是无语,收破烂,查水表,你们一个顶好几十个,你们要是有能力,把这个心眼用在给公司创造点业绩,帮助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尽快拜托现在公司的处境,那你真是算是有能力胜任你的职位,要不然,什么总监,什么运行,是个喘气的娘们儿都会做,要你干鸡巴啥!你给公司省水省电,我们没意见,穿鸡巴正装,给你看啊!你懂个鸡巴毛啊!那头轻那头重尼玛都不知道,吃屎的家伙!”。5、许志钢户口本、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东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许志刚身份证复印件,该户口本、证明、身份证上所载身份证号与许志钢身份证一致,户口本和证明均载明许志钢的曾用名为许志刚。6、(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574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741号公证书)和《关于许志钢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载明“生产部员工许志钢于2015年7月17日在行政部重申着装规范通知后,进行侮辱性谩骂,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的道德风貌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现对许志钢相关违纪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生产部员工许志钢不服从管理,对运营监督办公室主任及行政部经理有人身攻击、侮辱情节,予以无补偿辞退。……”,公证书显示东进航科公司在公司QQ群中对该《通报》进行了公示。7、东进航科公司运营监督办公室主任郭铃生和行政部经理庞改艳的证人证言,两人均到庭作证陈述了许志钢在其QQ空间中的辱骂、人身攻击性言论等内容。对此,许志钢认可上述证据材料1、3、4、6和证据材料5中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材料2、7的真实性,其主张在个人QQ空间发布的言论是个人的言论自由,系其与庞改艳之间存在个人恩怨,其言论并没有明确指向东进航科公司,也没有给该公司造成影响。许志钢以要求东进航科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许志钢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1022号决定书,决定对许志钢的申请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该委后于同年10月12日以许志钢重复申请为由作出海劳仲审字[15]第824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许志钢不服决定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单、银行明细、奖金办法、考核表、解除通知、员工手册、培训考核试卷、培训签到表、户口本、派出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通报、公证书、证人证言、仲裁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本案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许志钢2015年7月份工资,首先,双方对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鉴于东进航科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与许志钢提交的银行明细能相互印证,本院采信东进航科公司关于许志钢的工资标准为3600元加浮动绩效奖金的主张。其次,在双方对绩效考核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根据东进航科公司提供的载有许志钢签字的7月份考核表和请假单,本院认为该公司向许志钢应发工资3774.55元,同时扣除请假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实发工资为3242.02元,并无不当。综上,东进航科公司应付许志钢2015年7月份工资3242.02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许志钢在其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谩骂、侮辱和攻击性,尽管其认为该言论系个人恩怨,并非针对东进航科公司,且系其言论自由,但是其内容和措辞显然既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又违反了东进航科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该公司管理秩序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东进航科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许志钢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许志钢支付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的工资三千二百四十二元零二分;二、驳回许志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炎辉代理审判员 王 肖代理审判员 刘 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雅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