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邹中前与赵春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中前,赵春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411号原告:邹中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070,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赵春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54,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中前诉被告赵春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中前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中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中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中前负担。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2页共2页 来自